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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公安分局户籍管理便民利民工作措施

发布日期:2003-09-10 点击数:

丰泽公安分局户籍管理便民利民工作措施


一、取消迁移证由户政科签署意见的制度。公民领取准迁证时持第二联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第三联准证及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取消夫妻投靠落户登记,由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制度。申请人凭结婚证、迁入地户口簿、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分局户政窗口申领准迁证。

三、取消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由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制度。凭父母的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子女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具的户籍证明、父母亲的结婚证和户口簿、计生证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直接到分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

四、取消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登记,由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制度。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申请投靠子女的老人,凭申请投靠有的书面报告、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直接到分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

五、放宽购房、建房落户登记。对确已入住,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无法领取合法产权证的业主(持有按揭合同、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业主除外),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登记造册,上报分局户政科,并注明无法领取产权证的原因,经分局同意后,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六、放宽购房业主的已婚子女随迁的规定。因购房迁入身边无子女的业主,可以由业主指定一名确已入住的已婚子女及该子女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或者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业主的户口簿、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及迁入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指定依据、已达到婚龄子女的计生证明、居民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七、简化恢复户口由分局户政科审批的程序。对已被取消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登记,凭有关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时没有收缴的),直接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八、消由鲤城市区户口申请迁入我区的需要提供计生证明的制度。

其他户口登记事宜,除以上规定外,按泉州市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制度改造若干意见及相见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工作措施,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丰泽公安分局

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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