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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发布日期:2003-09-07 点击数:

公安部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一)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际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要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泉州市公安局(翻印)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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