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6-18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发布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中心市区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的区域。

    二、居住于中心市区区域内的公民合法拥有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三、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国家标准为: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合标电动自行车(简称“合标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

    四、允许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于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由公安派出所为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的合标车核发行驶证和号牌,为在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并提供合法证明的超标车核发临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上述期限内未登记及之后购买的合标车可到居住地交巡警大队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对超过期限未登记的超标车,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登记上牌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不再为新购的超标车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六、取得牌证或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中心市区道路行驶。自2013年10月16日起,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通告允许登记上牌区域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不得在中心市区道路行驶。

    七、对已有超标车的使用采取过渡性管理办法,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八、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虚开、倒开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日期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九、市公安、交通运输、经贸、工商、税务、质监等监管部门应按《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共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泉州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保卫处 邮编:362021
    厦门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保卫处 邮编:361021

    闽ICP备11002060号-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     版权所有 1996-2018 华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