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华侨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人员,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三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仅限完成校内登记且取得《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骑行、停放,学校保卫处是校园电动自行车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的受理和授权。
校内电动三轮车、老年人和残疾人代步电动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章 通行证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居住在泉州校区内的教职工校内同住亲属(年满16周岁)每人可登记一部电动自行车;其他服务学校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批可登记一部电动自行车;车主因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通行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登记一部以上电动自行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可另行申请。
已购置电动自行车的在校学生,参照教职工管理。本办法实施后新购置电动自行车的在校学生,将不再予以办理实名登记。
第五条 通行证需按要求悬挂在电动自行车指定位置,未按要求悬挂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
第六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资格的车主,因违反本办法被没收通行证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校园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须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靠右通行,不得逆行、载人(不含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手骑行、戴耳机骑行、相互追逐、拖带车辆。
(二)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第八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须遵守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楼栋、电梯及室内。
(二)严禁私接电源、私拉电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三)严禁电动自行车驶入地下车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地下车库。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未按要求悬挂通行证、违规停放,保卫处有权将该车辆移动至指定区域。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教育、提醒为主,经教育、提醒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采取一定惩戒措施:
(一)第一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予以口头/贴单告诫。
(二)第二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予以口头/贴单告诫,书面通报车主所在单位。
(三)拒不配合整改,或多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书面通报车主所在单位,没收通行证。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口头/贴单告诫,书面通报车主所在单位,没收通行证。
第十二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书面通报车主所在单位,没收通行证,并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