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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须知

发布日期:2011-10-26 点击数: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须知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除了应提交其他公民申请出国(境)时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规定提供主管部门意见。“意见”的内容应包括:所填表格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的,还应同时提交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的文件(泉公发[2003]51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我市将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列为登记备案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但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

(六)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果是中共党员的,除申请出国(境)旅游以外,还须提交已按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审批的《中共党员因私申请出境出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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