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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须知

发布日期:2011-10-26 点击数:

申请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须知


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实行按需申请,分为一次和两次进入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停留7天,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申请对象

泉州地区常住户口居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2寸彩色半身证件照片(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签注)审批表》一份。

3、申请者如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

4、国家工作人员请索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须知》,并按规定提交政审意见。

5、未满14周岁儿童,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对其赴香港或澳门的意见。

泉州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保卫处 邮编:362021
厦门校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668号保卫处 邮编: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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