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该规定第十三规定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⑴、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⑵、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⑶、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⑷、游艺、游乐场所;
⑸、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除外)
5、设置电脑50台以上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上述床位是按每床一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肯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包括储存、使用3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7、具有批发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性质的化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是指同一时间同一建筑内的员工在100人以上)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交通隧道、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综合楼等;
2、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民用场所或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
3、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4、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7、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工业等企业;
2、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烟草、纺织、造纸、木制品加工、食品加工、服装、鞋业、塑料制品、玩具等大型丙类厂房;
3、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4、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注: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者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申报;
3、同一层面的二个单位内部相邻或相通(公共部位除外),如防火分隔达到规定的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以各自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