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动用明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动用明火(以下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服务、生活、经营等建筑空间(含广场、地下室、楼顶平台等)和出借、出租的各类场所,从事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二条 校内动用明火坚持“谁申请,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校内所有动用明火行为,各单位(部门)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 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或会签;
(二)在动火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防火措施及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动火作业审批实行归口管理。
(一)学校各类出租用房承租单位的动火作业由承租单位向出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批;
(二)教学或科研等开展的实验动火作业由相关的学院或部门作为申请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报保卫处会签;
(三)基建施工工地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报基建处审批保卫处会签;
(四)维修改造工程工地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报保卫处会签;
(五)学生社区维修改造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报学生处审批,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会签;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或主管单位报保卫处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措施,制定动火作业详细计划表,必要时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申请单位须做好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审核,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指定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现场监管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事项,现场监管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填写《华侨大学动用明火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领取动火许可证明。
第六条 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侨大学动用明火审批表》;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或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四)动火作业详细计划表等报备材料;
(五)提供现场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电子照片;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动火申请单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表仅在审批的作业范围、时间内有效。
第八条 动火许可证明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动火许可证明上如实体现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动火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现场监管人及联系方式;
(二)安全防护措施、动火用具及燃料。
第九条 动火现场监管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明以备保卫部门查验,且不得超出动火许可证明规定的范围、时间动用明火。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学校保卫部门动火许可证明前不得在校内动用明火,违者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主管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违规操作的校外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动用明火造成火灾事故的校内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将交由政府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